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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再婚后去世婚前协议能否改变遗嘱继承

来源:本站 时间:2024-03-19 23:01:03阅读次数915

案件过程:——case

张某早年丧偶, 2012 年与赵某结婚,双方在再婚协议中约定,张某将老屋赠与赵某,并进行公证,继而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2017 年初,张某因病去世。但张某再婚前曾立过遗嘱,将老屋交由儿子生的孙子继承。于是张某儿子以遗嘱在先为由,主张该房应归张某孙子所有。但赵某以赠与合同已生效、房屋已过户为由拒绝。

请问,该房产应当归谁所有?

法院审理:

张某虽有遗嘱在先,可在他生前签订再婚协议时已通过赠与的方式,将遗嘱指向的财产(争议的房屋)赠给了赵某并就该房屋赠与进行了公证,且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老屋的所有权在办理上述相关手续后已经转移至赵某,张某死时老屋已不归张某所有。《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所以,张某儿子在此时无权以张某遗嘱为由,代表张某孙子要求继承老屋产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继承法规定遗嘱有下列几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五种,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非经公证程序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其他形式的遗嘱也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无效的情形: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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