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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王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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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 时间:2024-03-19 22:37:21阅读次数292
基本案情
刘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结婚后刘某的母亲经常因生活琐事对李某进行侮辱、谩骂,导致刘某与李某经常争吵,刘某曾对李某施加暴力,夫妻矛盾加深。李某与刘某的母亲发生争执后,便于娘家人一并前往家中理论,为此刘某再次殴打李某。此后,刘某对李某长期进行侮辱或不理不睬,并多次将李某撵出家门。刘某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曾两次提出离婚诉讼,但李某均以夫妻双方的感情基础深,该现状是因婚后刘某的地位和经济状况与其差距加大而导致为由拒绝离婚。
刘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李某辩称,为达到离婚目的,刘某多次将其赶出家门,导致其精神抑郁、焦虑而无法正常生活,故拒绝离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在共同财产的分配上照顾女方的利益,女方分得60%的共同财产。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
刘某与李某结婚后,夫妻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李某长期遭受刘某目前的侮辱、谩骂,刘某也经常对李某施加暴力,由此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虽然李某称夫妻双方具有感情基础,且结婚后因丈夫实施暴力导致其抑郁、焦虑无法正常生活,而拒绝离婚。但刘某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却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继续维持夫妻关系不利于维护李某的权利,因此应当准予离婚。因李某系婚姻关系中受害方,应当在共同财产分割上保障其利益。
离婚妇女贫困化理论认为,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角色导致的家庭分工,给男性带来相应的事业发展、能力增长和社会地位的提高。与此同时,女性在相夫教子的家务劳动中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她在社会上的发展。一旦离婚,多年奉献所带来的是工作能力和学习能力的丧失,以及家庭暴力造成受害人平等协商能力的下降,使她无法平等主张自己的权利,因而导致其离婚后的贫困。因此,法院在分割夫妻财产时,通常会坚持性别平等的基本理念,一是公平地补偿,以平等体现离婚妇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照顾家庭投入的价值,二是有助于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和发展。
实践中,受害人不同意离婚,经常是因为对婚姻关系解除后自己对家庭付出价值的落空和对未来生存、发展的恐惧,而加害人则试图通过控制来排除受害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掌控。因此,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适当照顾受害人,不仅要充分击碎加害人的控制目的,而且要有利于女性离婚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工作和学习的能力,找回自信、独立性和自主决策的能力,更好地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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