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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 时间:2023-01-14 17:46:35阅读次数466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在交通道路上驾驶车辆,我们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如果我们不遵守交通规则,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那我们被车撞后应该如何索赔呢?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被车撞如何索赔
第一、这是交通事故,首先需要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双方的责任比例,然后按照比例,双方各自承担责任;
第二、关于国道上发生事故责任怎么判定,交警部门有标准,旁人不得而知,既然划定了为二、八责任,一般来说就得按照这个来,如果你们不服这么认定,可以向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第三、关于赔偿费用,按照人身损害进行赔偿,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补助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器具补助费,精神损失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精神损失费:在医疗事故中所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他情况未作明确规定。
案例 1
案例提示: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车辆修理费即使高于车辆受损前的评估价值,但如果车辆修复使用对受害人更具有合理性,且属于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案情概要:xx年x月x日,xx驾驶大货车与xx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xx无责。xx修理车辆共花费修理费xx元,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xx承担上述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保险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评估,xx所有的小轿车在xx年x月x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xx元整,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赔偿。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xx的车辆受损可经修复使用,且修复使用在经济上对xx更具合理性,xx选择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并在本案中主张赔偿修车费用,出于对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当事人选择权的尊重以及更准确适用法律的角度考虑,xx维修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虽然高于车辆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畸高,且系维修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
案例 2
案例提示:在多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无责机动车一方与有责机动车一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分担责任。
案情概要:xx年x月xx日,xx所驾驶小客车与xx驾驶的小客车追尾,导致xx追尾xx驾驶的小客车,造成xx受伤。经交通部门认定,xx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xx起诉至法院要求xx、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xx负事故全部责任,xx、xx均无责任。对xx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分别由xx所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内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xx所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xx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各项损失未超出交强险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和xx元,故按照法律规定,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 3
案例提示:商业三者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告知、提示、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案情概要:xx年xx月x日,xx驾驶车辆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通行的xx驾驶车辆相撞,导致xx受伤。事故经交通队认定xx负全部责任。xx驾驶的车辆在x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x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xx起诉至法院要求xx、x保险公司承担包括车辆营运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保险公司以营运损失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不同意赔偿。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现x保险公司就其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未举出相应证据,故该免责条款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未产生效力,对x保险公司主张营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正常情况下,如果我们被车辆撞了,我们可以要求赔偿。这时候就需要根据具体的后果来确定,包括一些医疗费用、误工费和护理费。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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