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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交通律师解释交通事故中误工费怎么算?

来源:本站 时间:2023-01-10 23:46:21阅读次数443

  病历是根据病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由病人的住院日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的休养天数构成。由车祸发生之日起算,到医院建议休养期结束时,受害人由于受伤而继续误工的,可以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误工时间问题,包头交通律师解答。

 

  一、交通事故误工时间的计算方法

       1.误诊时间是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由病人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的休养天数构成。

 

  2.从车祸发生之日起算,到医院推荐的休养期结束时,受害人由于受伤而继续误工的,可以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

 

  3.法律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该误工费是根据受害者的工作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的。错失时间是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而定。对由于受伤致残而继续误工的,可将其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证据,则可参照该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

 

  二、如何证明他们的收入状况?

  1.有固定收入的,要提供下列材料。

 

  (1)有关收入的合法证明;

 

  (2)证明收入是由于遭受了人身损害实际上已减少;

 

  (3)如果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则提供劳动合同。

 

  在法庭审查之后,受害者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被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没有固定收入的,要提供下列资料证明。

  (1)可以提供一定时期(头三年)收入情况证明;

 

  (2)没有固定收入的,也可提供有关该行业的证明材料。

 

  依照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误工时间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由病人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的休养天数构成。由车祸发生之日起算,到医院建议休养期结束时,受害人由于受伤而继续误工的,可以算到定残日前一天。上海交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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