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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的认定标准?

来源:本站 时间:2023-02-03 08:36:21阅读次数236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者存在违法违纪、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对其合法性的评价也应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及事由,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以该决定作出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为标准进行审查,不宜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载明的内容和范围。

      否则,将偏离劳资双方所争议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内容,导致法院裁判与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及争议焦点不一致;同时,也违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应当秉持的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造成劳资双方权益保障的失衡。

      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一定要准备充分,确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事由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切勿心存侥幸,发生纠纷后再收集证据。

      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不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及事由,还可能导致用人单位相关人员不了解,在与劳动者沟通过程中出现相互矛盾的依据及事由。

      而且,劳动者有很多方式确认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及事由。

      当然也有地方性规定或裁审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向劳动者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例如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如果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向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落实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及事由时,被告之的理由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后,用人单位在答辩状或庭审中所述的依据及事由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根据指导案例180号的裁判要旨,在一审程序中补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及事实可能得不到支持。

      因此,劳动仲裁程序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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