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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 时间:2024-03-07 22:01:28阅读次数541
某顾问单位是一家经营人寿保险的大型保险公司,近日我们接到顾问单位就理赔问题提出的咨询——受益人为“法定”时,能否按照手写遗嘱向指定继承人理赔保险金?理赔案件经过如下:某集团企业在2002年10月为其员工(被保险人)投保某人寿团体保险,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填写为“法定”。目前有一名员工(被保险人)身故,据家属告知受益人分别为该员工的父亲、母亲、儿子、配偶,共4人。但有被保险人于2010年手写的遗嘱,表明其个人名下的全部财产授予儿子。现保险公司咨询,手写遗嘱及所附身故材料是否可以将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金100%给付给被保险人之子一人。
01
受益人为“法定”就高枕无忧了么,谁来解释一下什么叫“法定”?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需要确定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可以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前两者指定的人。而现实中存在很多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明确的受益人的情况,通常表现为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对于一般人的认知来讲,既然填写了“法定”,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潜意识中就会认为不会出什么问题,能够保证公平合理。然而,“法定”真的就不会出问题吗?“法定”二字究竟是什么意思?“法定”等于法律规定吗?如果等于那又是指哪部法律的哪条规定呢?一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到底会落到谁手里?这种结果是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期待的?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又该向谁给付保险金才能够妥善履行保险合同,避免自身的法律风险呢?看到这里,是不是已经没有人觉得“法定”就一定没有问题了。
02
受益人填写为“法定”时,谁是受益人?究竟属于指定了受益人还是没有指定受益人,亦或是受益人指定不明?
《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受益人应当是明确的、具体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是张三、李四、王二麻子,应当是指向明确的。如果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不明确会怎么样呢?《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其中一种情形就包括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读懂了吗?也就是说受益人指定明确的,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公司就向这个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受益人没有指定或者制定不明确的,那就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保险金。有人说这有什么差异呢?反正最后保险公司都跑不了,都得给保险金就得了。没错,保险公司最后肯定是要支付保险金的,可是保险金最后落到谁手里却差别很大。如果指定了受益人,那么受益人就对这笔保险金享有请求权,保险金归属于受益人,而不是被保险人的财产范围。但假设受益人不明确,这笔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变成遗产会造成什么结果呢?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这种情况下保险金有可能就先用做偿还债务了,继承人是有可能得不到这笔保险金的。这时候法定继承人们就会强烈主张受益人为“法定”时,实际指的是法定继承人,属于受益人明确的情况,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处理,而应当由保险公司向法定继承人赔付。但是假设存在遗嘱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不一致的情况呢?遗嘱继承人可能就会主张在受益人为“法定”时属于受益人不明确的情况,应当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按照遗产处理,这时候则由遗嘱继承人来继承这笔保险金。这种争议的确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
03
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而保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保险法》于2015年04月24日修订生效,四十二条关于受益人指定不明的条文并没有变化,只是调整了顺序。因此,还是没有解决上述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12月01日)对此进行了解释,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可见,根据司法解释三的文意理解,可以认为在受益人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属于明确指定受益人的情形。
即使在司法解释已经做出规定的情况下,仍有些专家学者持有异议,困顿于理论的层面,还要试图区分受益人填写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时的不同。这种观点认为受益人约定为“法定继承人”时受益人范围是明确的。因此,受益人一栏若为“法定继承人”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均可作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和受领权。而保险合同中记载受益人为“法定”的,为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的给付应当根据修订后《保险法》第42条(原《保险法》第64条)规则确定,即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用以支持其观点的分析论据之一就是若存在遗嘱,并在遗嘱中指定了某一继承人,那么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一般会小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若此时再向法定继承人给付保险金,而不将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则会有违被保险人的本意。
正如本文开头所述的顾问单位的咨询,这是面临这种情况,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为“法定”,按照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此时受益人确定为法定继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父母、儿子和配偶共4人。而被保险人的遗嘱载明其个人财产全部由儿子一人继承。我们认为,从法律上来讲,向法定继承人分配保险金是不存在违背被保险人本意的情况的。遗嘱中指明由被保险人之子继承的财产范围是被保险人的个人财产,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并非被保险人本人,也就是说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时,被保险人就对此有所预期,一旦出险,保险金不会变成他的个人财产,而是向法定继承人分配。如果被保险人在立遗嘱时改变了这种预期,完全可以在遗嘱中做出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是否通知保险人,变更对保险人是否生效是另外一个问题,暂不讨论)。
因此,在本文所讨论的案件中,被保险人在遗嘱中仅对其个人财产的继承人选问题作出了意思表示,而没有变更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保险公司仍然应当向法定继承人分配保险金,而不能仅凭遗嘱就将保险金100%支付给被保险人之子。但是在本案中,其他法定继承人事实上是同意保险公司将全部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之子的,那么保险公司应当如何合规操作呢?
若其他继承人均同意授权贵司将保险金给付给其中一名继承人,保险公司的免责依据核心在于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并取得其他全部继承人真实有效的授权。关于继承人的范围,可以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提供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身份关系的有效证件。关于取得其他继承人真实有效的授权问题,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取得其他继承人的授权,并由保险公司经办人员见证其授权书为其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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