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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规定

来源:本站 时间:2023-02-03 08:48:54阅读次数502

服务期协议是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先履行或承诺先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或为劳动者提供了某种特殊待遇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对其承诺为本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作为补偿并在该期限内不另谋职业的特定契约。


服务期的概念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服务期概念的规定是在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首先第一款是对服务期概念的说明,根据第一款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的前提下,要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诺在该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作为补偿并在该期限内不另谋职业的特定契约。也就是说服务期是劳动者享受特殊待遇的代价,并且这种特殊待遇只能限于用人单位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培训。也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为了使劳动者更好的完成这份工作,因此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并为此花费了一定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为什么只能当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培训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呢?并且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吗?
从现实情况来看,用人单位之所以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是为了更好的让劳动者完成工作。而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是很简单的,只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能解除,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基于让劳动者更好的完成工作为自己带来效益的目的就很可能落空,劳动者有可能在得到培训后就跳槽到其他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既损失了用于培训的金钱,也失去了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的人。因此,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就作出了这样的规定。这也是权利与义务的一种体现,劳动者获得了专业知识的培训,因此应该对付出了金钱、精力的用人单位一个不会随意流失的保证,也就是与用人单位作出一个约定。这就是服务期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
从性质上来说,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而共同达成的表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有效存续的起止时限。服务期则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成的一个劳动者为本单位履行工作义务,同时承诺不到其他用人单位另谋就业,也不自谋职业的期间。一个是劳动合同中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一个是双方基于某些法定情况的约定。
从法律效力问题来看,服务期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但是与劳动合同期限不同的是,在订立了服务期之后是不能随意离职的,如果离职的话需要付给用人单位违约金。从立法角度而言,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规定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协议的前提,在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培训实际上提高了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水平,由此也就提高了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及其择业能力。因此,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劳动者为自己服务满一定期限,以使自己能够在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的同时能够从中获取相应的收益,这应当说有一定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但是,正如上文所说,在劳工合同期限中劳动者是可以比较轻松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而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想要解除合同的话就要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以给予劳动者经济利益为前提或条件,要求劳动者与之订立服务期协议,劳动者获得的技能是用而限制劳动者择业自主权与自由流动权。
现实中存在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冲突的问题,有关学者对此作出了这样的解释:第一,赋予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同样的法律效力,当服务期长于原劳动合同期限时,可视为是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在延长期间内双方可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义务,也可以约定变更原劳动合同义务。第二,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服务期尚未届满时,劳动者有义务在剩余服务期内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而新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当两者冲突时,根据服务期制度的价值取向,劳动者的服务期义务是其享受特殊待遇的代价,基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精神,应当强调服务期对劳动者的约束力,但也应当兼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择业自由权。

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
尽管服务期协议的订立是用人单位以自己已经或承诺为劳动者付出一定的代价或给予特殊待遇为前提的,但用人单位付出这种代价的目的在于要求劳动者在约定期间内不得离开本单位另谋职业,这种协议毕竟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流动权和择业权。再加上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应该将劳动者违约的主观因素考虑进去。如果是满足《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规定的,不应对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如果劳动者纯粹是因为自己为了追求更好的经济利益而违约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由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时主要承担法定义务,因而用人单位违约应承担严格责任。只要用人单位存在违约行为,即应对劳动者的全部损失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违约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则不仅要对由此给劳动者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和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也即,即使该违约行为没有给劳动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如果劳动者依据服务期协议中事先与用人单位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向用人单位主张违约赔偿要求,劳动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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