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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 时间:2024-03-19 23:10:57阅读次数307
我国《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如夫妻双方离婚,一方给与另一方补偿的,在补偿的方式上,一般要求是一次性给付。那么,什么情形下才会涉及补偿呢?离婚时的补偿制度有没有什么特别规定呢?
一、补偿的法律前提—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
如夫妻结婚时,没有对婚姻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时,则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财产均为双方所共有。一旦离婚,分割时虽也考虑财产的来源,但如双方都没有可以照顾的特殊原因,共同财产基本上是平均分割的,这样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在离婚时就可得到对方的财产,这也意味着其对家庭的付出得到了肯定。
我国《婚姻法》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可见,夫妻在婚姻期间存在书面约定所得财产各自所有是一方离婚时获得补偿的前提,即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这也意味着,双方之间对收入有约定,这个约定必须是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且为书面约定。
二、权利人必须履行了特定义务
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一方为抚育之子、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即为家庭利益做出了大量的贡献的一方,可要求补偿。离婚补偿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承认家务劳动或协助工作的价值,在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下,离婚时双方无共同财产,如不作出一定的补偿,作出贡献的一方的价值就无从体现。
三、主体特定性—权利人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
婚姻法规定的这种补偿请求权在于保护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是典型的私权利,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如果当事人认为放弃这种权利不会对其基本生活造成困难,法律并不强加干涉,所以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无权享有。
四、时机特定性—只能在离婚时提出
只有在双方准备离婚或者其中一方提出的离婚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才可以要求经济补偿。这种补偿并非离婚财产分割的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
五、以经济补偿为主要形式
离婚补偿的方式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因其是经济补偿,主要还是以金钱为主,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使用有形财产或者房屋不动产的形式来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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