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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还是防卫过当

来源:本站 时间:2023-01-16 23:14:09阅读次数318

【案情简介】

     2004年7月12日晚上,被告人丁某在本市思明区吴某家与被害人郭某等人打麻将时,因故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后被在场的人劝开。同年7月13日晚10时许,被告人丁某又到吴某家打麻将,期间,被害人郭某纠集至少四五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到吴某家喝酒。次日凌晨,被害人郭某纠集来的一名男方叫被告人喝酒,遭拒绝时,该男子即随手拿起卧室桌上的花露水玻璃瓶砸被告人的头部,致被告人头部受伤流血。紧接着,被害人伙同纠集的至少三、四名男方也一起殴打被告人。由此导致被告人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用刀捅了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


【办案过程】

      援助中心接到法院指定辩护通知后,立即指派某律师事务所的某律师为被告丁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一案辩护。辩护人通过认真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仔细研究分析本案的各个环节的材料,最后发现公诉机关对于案件的一个重要情节查证不清:即被告人故意伤害的具体情形查证不清。被告人用刀捅被害人的时候,被害人是停止伤害站立在原地?还是已经后退?或者被害人仍然继续向前进攻被告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表明当时的情形。指定辩护律师认为,在证据存疑的时候应该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断。本案中,公诉人和指定辩护律师针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这个核心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

    在庭辩中,指定辩护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结合有关法律提出针对性很强的辩护意见:第一,本案是由被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案发前一天,被告人与被害人因为打麻将争吵后,被告人主动请被害人到外面吃夜宵,以求和解。而第二天晚上,被害人却带一帮人故意与被告人找茬子,其中一人首先行凶,用瓶子猛击被告人的头部,导致被告人鲜血顿流,紧接着被害人伙同多人一起殴打被告人,致被告人的人身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紧急状态,由此导致被告人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用刀捅了被害人。第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迫使被害人带来的一伙人停止对其人身侵害,使自己能够尽快逃离现场,防止自己生命安全遭受到更加严重的伤害,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合理合法的。被告人所持防卫的工具是顺手从房间的柜子上捡的,可见其不是有预谋的伤害。被害人带来的一伙人对被告人不仅仅限于拳打脚踢,而且手拿瓶子砸伤被告人,并堵住了被告人唯一逃生的出口。可见,被告人是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为了防卫,随手拿起一把水果刀捅了打他最凶的受害人,才逃离现场免遭不测。假设一下,如果被告人不采取这个防卫措施,导致严重伤亡的就是被告人了。实际上,被告人已经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头部被瓶子砸伤,且面临着更严重的威胁。故指派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按照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件结果】

     本案法院一审于2007年4月18日针对指派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作出评判:1、被告人丁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属于正当防卫行为。2、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3、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判决被告人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被告人未上诉。

 

【律师感言】

      对于刑事案件,不少人轻视辩护律师的作用,认为辩护律师可以发挥的作用很小。特别是由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可能被判处无期、死刑的重、特大案件,一些人认为指定律师仅仅是走走过场而已。事实并非如此,本案中如果辩护律师没有抓住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即是不是防卫过当,被告人就很有可能判处更重的刑罚。在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这问题后,控辩双方对此进行了激烈的辨论,最后辩护意见得到法庭的重视和采纳。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刑事辩护律师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从细处入手做好辩护工作,以发挥辩护功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弘扬法律援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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